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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11342014-08-28 17:09:4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7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5-08-11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

   经研究决定,现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二、对金融企业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贷款利息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转贷外汇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

   一般代款业务,一律以利息收入全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的征税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同时废止。

   1994年对金融机构往来没有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营业税;已经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抵顶以后年度应纳的营业税。

   四、除上述规定外,有关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的其他问题,仍应按现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