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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13112014-08-29 16:23:3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3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06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政汇兑资金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政一〔1996〕3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关于“存款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兑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中关于“对一般贷款业务,一律按利息收入全额征税”的规定,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