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点击数:11442014-09-12 16:18:5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6-29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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