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点击数:18672014-09-22 10:28:1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69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0-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为规范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的流转税政策,便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电信部门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明确如下: 对电信部门及其下属的电话号码簿公司(包括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号码簿公司)销售电话号码簿业务取得的收入,应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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