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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14132014-08-14 16:26:0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4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7-08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出售或租赁房屋使用权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字〔1999〕2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房屋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属。根据现行契税法规的规定,房屋使用权的转移行为不属于契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