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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13262014-08-25 10:28:4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7〕60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6-01 
江苏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