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点击数:13162014-08-26 16:12:2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3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22
注释:条款失效,第一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区)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 二、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三、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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