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点击数:21042014-05-26 16:24:4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4〕1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2-13
山西、内蒙古、青海省(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自2004年7月1日起,将山西省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3.2元/吨,青海省、内蒙古自治区境内煤炭资源税税额调整至2.3元/吨。 【责任编辑: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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