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展示的样品是否缴纳增值税?点击数:15982020-01-06 00:00:00 来源: 杰瑞税务师事务所 问:我公司因为业务需要,经常在各销售展厅展示各种产品样品,并定期更换,撤换下来的样品一般在销售新产品时作为一种促销手段,无偿赠送给客户。请问这些样品是否作销售处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因此,如果你公司将撤换下来的样品无偿赠送给客户,则应按上述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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