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点击数:15822014-08-07 11:17:2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1988)财工字第5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8-10-18 根据国务院令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现将国营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财务问题通知如下: 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土地使用税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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