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点击数:13862014-05-12 15:52:2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1994)财税字第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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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财税字第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7-04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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