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增值税/Valueadded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点击数:13362014-05-23 10:43:1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4〕6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1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2号《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下发后,有关部门询问有色金属焙烧矿是否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将有色金属原矿或选矿后的矿砂、矿粉经煅烧或焙烧后的有色金属焙烧矿,也属于“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征收范围。

   本通知自199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