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增值税/Valueadded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12462014-09-09 11:22:00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6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0-29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征税问题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378号)收悉,关于要求对农牧业救灾柴油免征增值税的问题,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各种自然灾害时有发生,为了税制完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停止审批救灾物资减免税的请示》(财税政字〔1995〕10号)精神,我们意见,不宜对救灾物资免征增值税。

   特此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