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增值税/Valueadded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点击数:13012014-09-09 11:26:5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74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31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报字〔1996〕41号)悉。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