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35-2293733
增值税/Valueaddedtax
您的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税收法规 >> 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点击数:12252014-11-05 10:51:5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1〕88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1-12-03 
     
    为了加强对加油站成品油销售的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无论其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180万元,一律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目前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加油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各地须于2001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于2002年1月15日前将加油站户数报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