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点击数:18982014-12-15 16:13:5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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