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点击数:19212015-01-29 16:42:53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4元/升提高到1.5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1.1元/升提高到1.2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3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12日
附件: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表 【责任编辑:郴州正旺杰瑞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Top) 返回页面顶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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